嵌入式軟件銷售額如何計算
——更新時間:2009-02-25 09:26:08 點擊率: 3802
嵌入式軟件是指嵌入在硬件中的操作系統和開發工具軟件,如我們常見的移動電話、掌上電腦、數碼相機、機頂盒、MP3等都是用嵌入式軟件技術對傳統產品進行智能化改造的結果。《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5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按照該規定,嵌入式軟件可以享受到即征即退的政策。
2005年11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嵌入式軟件不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5號)規定的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軟件產品。”由此嵌入式軟件企業不能享受退稅政策,軟件增值稅由3%飆升至17%. 2006年12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嵌入式軟件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74號)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嵌入式軟件“是指納稅人在生產過程中已經嵌入在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中并隨同一并銷售,構成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的組成部分并且不能準確單獨核算軟件成本的軟件產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隨同計算機網絡、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等一并銷售軟件產品,應當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1999〕273號)的規定分別核算成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用于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等嵌入的軟件產品,仍可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5號)有關規定,凡是分別核算其成本的,按照其占總成本的比例,享受有關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同時明確該文件“自財稅〔2005〕165號文件發布之日起執行”,此文件發布標志著嵌入式軟件的增值稅退稅政策放寬。
2008年7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的《關于嵌入式軟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92號)對嵌入式軟件銷售增值稅退稅政策再次予以明確。該文件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隨同計算機網絡、計算機硬件和機器設備等一并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嵌入式軟件,分別核算嵌入式軟件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等的銷售額,可以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凡不能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不予退稅。
其中嵌入式軟件銷售額=嵌入式軟件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合計-〔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成本×(1+成本利潤率)〕。成本是指,銷售自產(或外購)的計算機硬件與機器設備的實際生產(或采購)成本。成本利潤率是指,納稅人一并銷售的計算機硬件與機器設備的成本利潤率,實際成本利潤率高于10%的,按實際成本利潤率確定,低于10%的,按10%確定。
稅務機關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嵌入式軟件的即征即退稅額,并辦理退稅。即征即退額=嵌入式軟件銷售額×17%-嵌入式軟件銷售額×3%.根據財稅〔2008〕92號規定,嵌入式軟件生產企業在掌握此條政策中應重點注意:軟件、硬件收入須分別核算,企業進行會計處理時,必須分別核算嵌入式軟件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不能享受軟件退稅政策。
嚴格按照公式計算確定即征即退軟件銷售額,嵌入式軟件銷售額應根據嵌入式軟件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合計-〔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成本×(1+成本利潤率)〕來確定,實際成本利潤率高于10%的,按實際成本利潤率確定,低于10%的,按10%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