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有色金屬回收公司的稅收優惠政策
——更新時間:2009-02-26 10:14:48 點擊率: 4091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78號)第一條規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廢舊物資,是指在社會生產和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各類廢棄物品,包括經過挑選、整理等簡單加工后的各類廢棄物品。利用廢舊物資加工生產的產品不享受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的政策。
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和使用廢舊物資生產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的通知 》(國稅發[2004]60號)第一條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78號)所稱“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以下簡稱回收單位)是指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單位(不包括個人和個體經營者):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的單位。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及倉儲場地。
(三)財務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
凡不同時具備以上條件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
據此,符合上述條件的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