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繳增值稅退還的問題
——更新時間:2009-02-25 02:56:55 點擊率: 3771
問:我公司是一小型商貿一般納稅人企業,輔導期為2006年12月1日至2007年5月31日,經稅務機關批準,從2007年6月1日認定為正式一般納稅人,問:我公司在輔導期間因增購專用發票發生的預繳增值稅款余額能否辦理退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輔導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購增值稅專用發票預繳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109號)規定,納稅人在輔導期內增購專用發票,繼續實行預繳增值稅的辦法,預繳的增值稅可在本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后預繳增值稅仍有余額的,應于下期增購專用發票時,按次抵減。主管稅務機關應在納稅人輔導期結束后的第一個月內,一次性退還納稅人因增購專用發票發生的預繳增值稅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