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收賬款是否需要繳稅
——更新時間:2009-02-25 05:34:24 點擊率: 319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3]第223號)規定:第三十三條 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三)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四)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五)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六)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的當天;(七)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