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因業務開展中贈送客戶的禮品是否應交增值稅?
——更新時間:2009-06-11 10:22:34 點擊率: 5479
問: 銀行是否為增值稅納稅人?銀行因業務開展中贈送客戶的禮品是否應交增值稅? |
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2號)規定: “第八條 納稅人兼營應稅行為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應當分別核算應稅行為的營業額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其應稅行為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行為營業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規定: “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根據上述規定,銀行如果存在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應征增值稅勞務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一條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銀行因開展業務中贈送客戶的禮品,屬于視同銷售貨物,按規定應繳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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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2009/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