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轉型后適用低稅率貨物的九種情形
——更新時間:2009-11-06 02:37:20 點擊率: 3212
根據新修訂的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 2009 ]9號)的規定,增值稅轉型后適用低稅率征稅的貨物主要有以下九種:
1.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3%的征收率。
2.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設備性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3.一般納稅人銷售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生產的各種動、植物的初級產品及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條件的初加工產品以及經營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圖書、報紙、雜志、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居民用煤炭制品、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二甲醚以或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依照1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4.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
5.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設備性固定資產以及在轉型前或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企業在擴大試點前購進的設備性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6.一般納稅人經營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舊貨物(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等),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7.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包括居民個人寄售的物品在內)、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以及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機關批準的免稅商店零售的免稅品依照4%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8.對屬于一般納稅人的自來水公司銷售自來水按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其購進自來水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稅款。
9.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下列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
小型水力發電單位,是指各類投資主體建設的裝機容量為5萬千瓦以下(含5萬千瓦)的小型水力發電單位。
(2)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粘土實心磚、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來水。
(6)商品混凝土(僅限于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
但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