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原用于出租的固定資產如何計稅
——更新時間:2009-04-01 02:41:10 點擊率: 3260
公司甲欲將一批經營租賃給公司乙的生產設備,永久轉讓給后者,轉讓是以該批設備的賬面凈值為轉讓價,用以抵減公司甲欠公司乙相同金額的貨款。該筆轉讓事項中,租賃資產、轉讓資產、抵欠貨款在進行流轉稅處理時,應作為三個涉稅事項處理。
租賃資產應按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計征營業稅;設備在貴公司原是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銷售設備則按銷售舊固定資產進行增值稅處理。具體進行增值稅處理時,參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第二條規定,下列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繼續執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一)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下列政策執行: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四條的規定執行。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二)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舊貨,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抵欠貨款,通常不涉及流轉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