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企業是一戶礦肥生產企業,既生產應稅產品磷礦石,又生產免稅產品鉀銨,請問我購進的生產免稅產品的機器設備是否可以抵扣。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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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購進貨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征增值稅項目)也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以下簡稱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
前款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
根據上述的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的設備,只要不是專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取得符合法規規定可抵扣的憑證,按規定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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