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損失”,新條例規定更具體
——更新時間:2009-07-27 11:42:56 點擊率: 3473
存貨,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持有以備出售的產成品或商品、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在生產過程或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存貨應當定期盤點,每年至少盤點一次。盤點結果如果與賬面記錄不符,應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據企業的管理權限,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廠長)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后,在期末結賬前處理完畢。盤虧的存貨,在減去過失人或者保險公司等賠款和殘料價值之后,計入當期管理費用,屬于非常損失的,計入營業外支出。那么,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后,對于外購存貨損失,企業是否還需要再作進項稅額轉出呢?
根據舊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舊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例第十條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1.自然災害損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3.其他非正常損失。新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條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對比之后我們發現,新舊條例對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處理方法基本相同,但是新舊細則對什么是“非正常損失”解釋發生了變化。舊細則規定的范圍比較寬,基本上“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均被列為“非正常損失”,也就意味著沒有參與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存貨所對應的進項稅額都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而新細則對“非正常損失”規定了一個較窄的范圍,僅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因此,新條例實施后,企業對于外購存貨在保管和使用過程中的毀損,以及因技術進步原因導致的淘汰、報廢,不再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