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前不久,我們小區因燃煤價格上漲改用天然氣取暖,處于閑置狀態的鍋爐房經業戶投票決定改建為健身房對外經營,由物業公司代管,當地稅務部門要求繳納鍋爐房的房產稅。請問該房產稅應該由誰繳納?
答:《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第一條規定:對居民住宅區內業主共有的經營性房產,由實際經營(包括自營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房產稅。其中自營的,依照房產原值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征,沒有房產原值或不能將業主共有房產與其他房產的原值準確劃分開的,由房產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參照同類房產核定房產原值。用來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計征。也就是說,住宅小區內共有房產的房產稅,需由代管的物業公司來繳納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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