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購已做進項抵扣的柴油用于該物流公司的火車機車上使用時,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更新時間:2009-06-29 10:36:07 點擊率: 3326
問: 我公司為外商發電企業,主要原料為原煤,我公司與一家物流公司簽定了一份協議,協議內容為該公司為我單位提供鐵路線維護及原煤運輸,我公司以一噸三元的價格給付運費,鐵路線維護由該公司負責,我公司另外提供火車機車的燃料柴油費用。由于火車機車不屬于我公司的固定資產,我公司去年給付營運維護費一年300萬并且柴油費用不在合同的300萬以內,我公司外購的已做進項抵扣的柴油用于該物流公司的火車機車上使用是否要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或進項稅額轉出。 |
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規定: “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的業務應屬于將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的情況,應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
國家稅務總局 2009/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