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請問一家從事辦公耗材銷售的商貿企業其購入的耗材已抵扣進項稅,企業從庫中領出一些自用,是否要補交這部份已抵扣的進項稅? |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23號)規定: “二、增值稅扣除項目和扣除金額的確定 (一)扣除項目的具體范圍: 1.外購原材料 ⑴原料及主要材料:指經過加工后能構成產品主要實休的各種原料和材料。 ⑵輔助材料:指直接用于生產經營、有助于產品形成或便于生產進行, 但不構成產品主要實體的各種材料,包括: a.被勞動工具所消耗的輔助材料。如維護機器設備用的潤滑油和防銹劑等。 b.加入產品實體和主要材料相結合, 或使主要材料發生變化或使產品具有某種性能的輔助材料。如油漆、染料等。 c.為創造正常勞動條件而消耗的輔助材料。如工作地點清潔用的各種用具及管理、 維護用的各種材料等。 ⑶外購半成品(外購件):指從外部購進需要本企業進一步加工或裝配的已加工的半成品(外購件)。 ⑷修理用備件(備品備件):指為修理本企業機器設備和運輸設備的各種備件。 ⑸包裝材料:如紙張、麻繩、鐵絲、鐵皮等。 ⑹外購燃料:指企業為進行生產耗用的各種液體、固體、氣體燃料。 包括:生產過程中用的燃料;動力用燃料;為創造正常勞動條件用的燃料; 為生產經營提供運輸服務所耗用的燃料。 2.外購低值易耗品 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包括: ⑴一般工具。如刀具、量具、夾具等。 ⑵專用工具。如專用模型等。 ⑶替換設備。如各種型號的模具等。 ⑷管理用具。如辦公用具等。 ⑸勞動保護用品。如工作服、各種防護用品等。 ⑹生產過程中周轉使用的包裝容器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規定: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根據上述規定,從事辦公耗材銷售的商貿企業,購入的耗材已抵扣進項稅后自用一部分,如果不是用于上述不得抵扣的范圍,且符合國稅發[1993]23號文規定的增值稅扣除項目,不需作進項轉出補繳已抵扣的稅款。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
國家稅務總局
2010/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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