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轉型改革對于完善增值稅制度有什么重要意義?
——更新時間:2008-12-26 02:27:20 點擊率: 3226
增值稅制的一大優點是能夠避免生產專業化過程中的重復征稅問題。根據對外購固定資產所含稅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稅制分為生產型、收入型和消費型三種類型。生產型不允許扣除外購固定資產所含的已征增值稅,稅基相當于國民生產總值,稅基最大,但重復征稅也最嚴重。收入型允許扣除固定資產當期折舊所含的增值稅,稅基相當于國民收入,稅基其次。消費型允許一次性扣除外購固定資產所含的增值稅,稅基相當于最終消費,稅基最小,但消除重復征稅也最徹底。在目前世界上140多個實行增值稅的國家中,絕大多數國家實行的是消費型增值稅。
1994年,我國選擇采用生產型增值稅,一方面是出于財政收入的考慮,另一方面則為了抑制投資膨脹。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和經濟全球化的縱深發展,推進增值稅轉型改革的必要性日益突出。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要適時實施這項改革,“十一五規劃”明確在十一五期間完成這一改革。自2004年7月1日起,在東北、中部等部分地區已先后實行了改革試點,試點工作運行順利,達到了預期目標。2008年國務院政府工作報告提出,要研究制定全國增值稅轉型改革方案。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同意的全國人大財經委關于預算草案審查結果報告,明確提出爭取2009年在全國推開增值稅轉型改革。在這種情況下,國務院決定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規范和完善我國增值稅制度,使稅收制度更加符合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并為最終完善增值稅制、完成全國人大常委會要求5年內制定增值稅法的任務創造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