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應稅銷售額超過新標準的個體工商戶,是否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
回復意見: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規定: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規定: “第九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條例第一條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第二十八條 條例第十一條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 (一)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 (二)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本條第一款所稱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第二十九條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二)除本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外,納稅人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 根據上述規定,個體工商戶年銷售收入達到規定標準必須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否則根據細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會受到相應的處理,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但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
國家稅務總局 2009/0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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