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我單位自產蒸汽銷售給在我單位承租廠房的承租人用于生產。請問應適用何種稅率,蒸汽是否符合國稅發[1993]151號文件中第四條暖氣、熱水的解釋而適用13%的稅率。 |
回復意見: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規定: “第二條 增值稅稅率: ?。ㄒ唬┘{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外,稅率為17%. (二)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3%: 1.糧食、食用植物油;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 3.圖書、報紙、雜志;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三)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部分貨物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國稅發[1993]151號)規定: “四、暖氣、熱水 暖氣、熱水是指利用各種燃料(如煤、石油、其他各種氣體或固體、液體燃料)和電能將水加熱,使之生成的氣體和熱水,以及開發自然熱能,如開發地熱資源或用太陽能生產的暖氣、熱氣、熱水。 利用工業余熱生產、回收的暖氣、熱氣和熱水也屬于本貨物的范圍?!?BR> 根據上述規定,蒸汽與暖氣不是同一概念,蒸汽與熱水也不是同一概念,貴單位自產蒸汽銷售其他單位用于生產,不屬于暖氣也不屬于熱水,如果是熱氣,那么應屬于利用工業余熱生產、回收的限定條件,如果不符合限定條件的,不能適用13%的稅率,應為17%. |
國家稅務總局 2009/0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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