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部門取用企業產品用于檢驗,,增值稅如何處理?
——更新時間:2009-11-11 09:31:55 點擊率: 5344
問題內容:
質檢和衛生等行政部門,取用企業產品用于檢驗,增值稅如何處理?(個人觀點:無需進行處理。理由:該行為是企業生產產品并最終用銷售的必要程序,既不在不得抵扣進項之列,也不在視同銷售之列) |
回復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 “第四條 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規定: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據此,貴公司的產品用于質檢和衛生等行政部門的檢驗,僅是為了檢驗產品的性能、質量等,不屬于視同銷售貨物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項目,不需作進項稅轉出和視同銷售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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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2009/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