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用材料進項稅可否抵扣?
——更新時間:2009-11-02 11:15:11 點擊率: 3504
問題內容:
我公司將采購的原材料、自制半成品、產成品以及為實驗室購買的設備、辦公用品等用于公司研發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等研發活動,能否抵扣? |
回復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規定: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規定: “第二十三條 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和本細則所稱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 根據上述規定,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產品或技術研發中領用原材料的進項稅額,不屬于上述規定不可抵扣的范圍,如果您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了條例中規定可以抵扣進項稅的扣稅憑證,并在相關法規規定的時間內通過了認證,在認證通過的當月是可以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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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2009/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