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取得相應的抵扣憑證
企業在購入汽車時無論用途是哪個方面,都應該取得相應的發票。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的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條例第九條所稱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和農產品銷售發票以及運輸費用結算單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有關工作的緊急通知》(國稅發[2008]117號)第五條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買機動車取得的稅控系統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屬于扣稅范圍的,應自該發票開具之日起90日內到稅務機關認證,認證通過的可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扣稅憑證。
按照上述規定,企業在購入新汽車時要取得稅控系統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也屬于扣稅憑證。但如果企業購入的是舊汽車,無論是從一般的單位處購買還是從舊機動車經銷單位購買,也不管這些單位是否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文件的規定,只能取得普通發票,無法抵扣進項稅。
要在規定期限內進行認證和抵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文件規定,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如果是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海關繳款書,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包括紙質資料和電子數據)申請稽核比對。未實行海關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海關繳款書,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而2010年1月1日以前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認證的時間為90天。因此,取得發票扣要在規定的時間內認證通過,并于申報期內進行申報,不能提前或滯后,否則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
還要屬于可以抵扣的項目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強調,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如果購入的汽車是應征消費稅的汽車是不可以抵扣進項稅的,而且這里也強調“自用”,如果購入汽車不是自用,而是為了銷售,則可以抵扣進項稅。《消費稅暫行條例》所附的《消費稅稅目稅率表》列舉的征收消費稅的小汽車范圍,為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兩種,不包括其他類型機動車。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對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不得抵扣進項稅。《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所稱購進貨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征增值稅項目)也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以下簡稱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
以上規定強調企業購入的汽車不能用于不得抵扣的項目,而且如果該汽車是應征消費稅的汽車無論用于可以抵扣項目還是不可以抵扣項目都不可以抵扣進項稅。
因此,可以抵扣進項稅的購入汽車要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購入的汽車能夠取得稅控系統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2、購入后在規定的時間內認證并申報。
3、購入的汽車不是屬于應征消費稅的汽車。
4、購入的汽車可以即用于應稅項目又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個人消費。比如購入貨車即用于生產經營方面的運輸又用于在建工程運送物資,再比如購入的貨車即用于應稅項目又用于免稅項目,都是可以抵扣進項稅的,但對僅用于接送職工上下班的班車就屬于用于職工福利,不能抵扣進項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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