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換房屋的照明設備所耗用的進項稅是否可以抵扣?
——更新時間:2010-03-22 02:23:19 點擊率: 5271
問題內容: 根據增值稅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對不能抵扣稅的規定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三款對不動產在建工程的解釋以及財稅[2009]113號對不動產的解釋,當納稅人更換房屋的照明設備時是否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進項稅是否可以抵扣? |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ㄒ唬┯糜诜窃鲋刀悜愴椖?、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 “第二十三條 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和本細則所稱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 前款所稱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規定: “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 根據上述規定,更換房屋的照明設備屬于修繕不動產,應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其所耗用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國家稅務總局 2010/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