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改變用途出租給他人使用是否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
【解答】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五條規定,納稅人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發生條例第十條(一)至(三)項所列情形的,應在當月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凈值×適用稅率。
另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的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根據上述規定,納稅人將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出租給他人使用,應按財稅[2008]170號文第五條規定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并作相應的進項轉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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