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稅地區:海南、山東、遼寧、江蘇……
不征稅地區:……
免稅地區:浙江、寧夏……
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增值稅退稅是否征收企業所得稅,不僅稅企之間爭議很大,有的甚至訴諸法庭。各地稅務機關執行口徑也大相徑庭,海南、山東、遼寧、江蘇等地要求征收企業所得稅,而浙江、寧夏等地則免征企業所得稅。
首先,爭議的源頭來自《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對安置殘疾人單位取得的增值稅退稅,免征企業所得稅。經查詢國家稅務總局法規庫,目前財稅[2007]92號文件僅第三條第(二)項部分內容進行修訂,第二條第(二)項未被明文廢止。
其次,爭議的重點在于:2008年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后,財稅[2007]92號文件規定的增值稅退稅免征企業所得稅政策還繼續執行嗎?
要搞清楚這些爭議,必須先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五條規定: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國務院關于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號)及本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實施的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一律廢止。
縱觀上述法律、法規和文件,福利企業增值稅退稅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顯然不屬于繼續執行的范圍,屬于2008年1月1日起廢止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再看2008年以后發布的《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 行政事業性收費 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另外,《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不征稅收入的三個條件是: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從財稅[2007]92號等財稅文件看,沒有規定福利企業增值稅退稅資金的專項用途,也沒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因此,福利企業增值稅退稅收入不符合不征稅收入的條件,應當按規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至此,我們可以下結論:福利企業增值稅退稅應當征收企業所得稅。
上述觀點,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文中可以得到印證,該文只是延續了財稅[2007]92號文件中殘疾人工資在企業所得稅前100%加計扣除的優惠政策,并未延續福利企業增值稅退稅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另外,從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法院判例中,也支持這個觀點。海南省高院《申請再審人海南省國家稅務局第三稽查局行政裁定書》(2013)瓊行提字第3號:要求鑫海公司安置殘疾人就業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收入應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處理決定正確。
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4月11日網站線訪談中,所得稅司盧云巡視員答復:根據現行稅法及財稅[2008]151號和財稅[2011]70號文件的規定,福利企業增值稅退稅收入應當征收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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