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完善增值稅制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2018年4月4日發布了《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這是自1994年全面推行增值稅以來,對稅率進行的一次重大調整,其影響之深遠,足以載入稅史。本文聚焦于稅率調整對納稅人實踐操作中的一些影響。 01 政策調整背景 2018年3月底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從2018年5月1日起,實施適當降低稅率水平、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退還部分企業的留抵稅額等三項深化增值稅改革措施,全年將減輕市場主體稅負超過4000億元。可見,這套增值稅“組合拳”以“降稅率”為主導,輔之以“提標準”和“退留抵”,其主要目的在于減輕納稅人負擔,增強市場主體活力。 眾所周知,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制定時間較早,早已不適應飛速發展的經濟形勢,提高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勢在必行。留抵問題也是一個長期困擾企業發展的問題,尤其在“營改增”后較為突出,留抵退稅可進一步緩解納稅人財務壓力。 稅率是稅制的核心要素。調整稅率直接影響稅收收入和納稅人負擔。降低稅率則是為納稅人減負的重要舉措,幾千億的減稅額對中小微納稅人來說,兼具“雪中送炭”和“錦上添花”的作用,對市場的“利好”將增強企業活力,有效刺激經濟增長。 02 政策主要內容 此次稅率調整的主基調為:降稅率,減負擔。其主要內容如下: 1、將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 2、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10%; 3、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加工16%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2%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4、原適用17%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7%的出口貨物,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6%;原適用11%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1%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0%; 5、自2018年5月1日起執行。 簡言之,此次調整就是將17%和11%稅率各降低一個百分點。 03 對納稅人影響 1、調整范圍廣泛,具有普惠性 此次稅率調整,并非針對個別行業或商品,而是一次普惠性調整,因此,其影響是非常廣泛和深遠的。“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可見,只要是發生了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其稅率均下調一個百分點,涵蓋了貨物、勞務、服務等。具體如下: 16%稅率:包括銷售或者進口貨物,有形動產租賃服務、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從包括的內容不難看出基本都是和貨物相關的,比如貨物的銷售、貨物的加工、修理修配、貨物的租賃、貨物的進口。所以,與貨物相關的一些行為,除特殊情況外,都適用16%的稅率。 10%稅率: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23類貨物,稅率為10%,基本都是涉及銷售服務、不動產的。也就是兩次“營改增”涉及的行業及服務。 2、進一步完善抵扣鏈條 本次調整對農產品抵扣的稅率也做了相應調整,“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10%。”“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加工16%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2%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在抵扣鏈條上,完善了農產品抵扣政策,具有操作性。 3、出口退稅率同步調整 “原適用17%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7%的出口貨物,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6%。原適用11%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1%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0%。”有出口退業務的稅納稅人要注意稅率的變化,尤其是原來適用稅率并且出口退稅率為17%(或11%)的出口貨物才調整稅率,對于范圍之外的貨物出口,仍適用原規定的退稅率。同時,規定了5月1日至7月31日為新舊稅率過渡期,即在5月1日前已開票,且7月31日前報關出口的仍適用舊稅率。 4、自2018年5月1日起執行 對于2018年5月1日前發生的業務,在2018年5月1日后需開具發票,或者發生沖紅重開、作廢重開的情況,應按照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所適用的稅率開具發票,即對于2018年5月1日前發生的業務,應按照17%(或11%)稅率開具發票。 04 過渡期的幾個問題 1、2018年5月1日后取得發票抵扣問題 對于5月1日后取得發票的抵扣問題,需要區分不同情況進行處理。如果是5月1日前開具的仍然是17%和11%稅率的發票,只要在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都可按規定正常抵扣進項稅額;如果是5月1日后開具的發票,則適用16%與10%的稅率認證抵扣,這個要注意不同時點適用稅率不同。 2、2018年5月1日后是否取消了17%和11%的稅率 目前在過渡期內,舊稅率仍然有適用的場景,因此,不會立即取消。比如5月1日前開具的發票,如果在5月1日之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終止或者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應該按照原稅率開具紅字發票;如果再開具藍字發票,則要區別不同情況適用稅率,如果屬于開票有誤,則重新開具發票仍適用納稅義務時的稅率;如果屬于銷貨退回重新發貨,則要按照納稅義務時間確定適用稅率。 3、無票收入補開發票 對于5月1日之前已經按照17%(或11%)做了未開票收入申報,5月1日之后補開發票的情況,應該按照納稅義務發生時的適用稅率開具。 比如,某公司2018年4月發生了一筆應稅收入,金額100,稅率17%,稅額17,由于無法取得對方開票信息,暫未開票,會計在5月納稅申報表進行了未開票收入的申報。2018年5月,客戶提供了開票信息,這個時候應該給客戶開具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而不是開16%稅率,因為納稅義務時間發生在4月,而且本身已經按照17%申報過了增值稅。 05 啰嗦一句 4、過渡期要注意納稅義務時間問題 稅款繳納,要嚴格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納稅義務時間來。 “第十九條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如:某公司2018年4月15日銷售了一批貨物,同日,收到了貨款,并將貨物運送至購買方,因為沒有開具發票,當月未申報此筆收入,5月10日按照16%開具發票并進行了申報。很明顯,這不符合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因此,需要承擔未按規定進行申報的責任,風險極高。 06 啰嗦兩句 以上分析解讀,根據業務場景進行了一些假設,難免有不嚴謹之處,因此,僅適用于討論,不構成政策執行標準。另外,在稅制改革劇烈變動時期,稅收政策不確定性較大,請嚴格按照稅法規定,并及時與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必要的溝通,以降低稅收遵從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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