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55號)的規定,從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對高校學生公寓免征房產稅;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對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向學生收取的高校學生公寓住宿費收入,免征營業稅。但是,高校將學生公寓轉租出去的行為并不符合文件規定,所以,利用學生公寓向非本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或將學生公寓挪作他用的,應按出租房屋收取租金的12%繳納房產稅,并按服務業中的租賃稅目按5%稅率繳納營業稅,以及相應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另外,高校和培訓機構還要就簽訂的合同繳納印花稅。
而培訓機構除繳納印花稅外,還應該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就住宿費和培訓費分別按照5%和3%稅率繳納營業稅,以及相應的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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