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2] 舊版貨運發票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有關問題
——更新時間:2007-01-04 03:46:00 點擊率: 4233
關于舊版貨運發票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6]1187號
2006-12-11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自2007年1月1日起,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發票稅控系統將在全國全面推行,現將納稅人取得的不帶稅控碼的舊版《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以下簡稱舊版貨運發票)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納稅人取得的2006年12月31日以前開具的舊版貨運發票可以在自發票開具日90 天后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以前申報抵扣,超過90 天的不得抵扣。
自2007年4月1日起,納稅人取得的舊版貨運發票,一律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二、納稅人取得的2007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舊版貨運發票一律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