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出臺的背景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電信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6號)第十四條的規定,分支機構的預征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商同級財政部門確定。針對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以來,廣東省電信企業的整體稅負下降的情況,為提高預征稅款的準確性,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財政廳決定對電信企業分支機構的預征率進行調整。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自2017年7月1日起,將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廣東有限公司、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廣東省分公司所屬分支機構申報繳納增值稅的預征率分別調整為0.5%、0.1%、0.1%。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財政廳關于調整電信企業匯總申報繳納增值稅預征率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財政廳公告2015年第15號)自2017年6月30日起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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