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資格認定條件更加清晰
凡是符合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這兩個條件的,納稅人均可以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在判斷方法上也更加簡單,只要納稅人提供了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議,或者其他可使用場地證明和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或者與中介機構簽訂的代理記賬協議即認可滿足了條件,它強調的是事前的形式性審查,這也減少了資格認定的尋租機會。
二、申請資格認定越發容易
表現在以下方面:一是在申請時機上,納稅人可以隨時提出,不再受次年1月底前的限制;二是無論銷售額是否超過規定標準,都可以申請認定資格;三是最大限度的消除了身份歧視,除其他個人之外甚至免稅銷售額納稅人均可提出認定申請。
三、年應稅銷售額概念發生重大變化
辦法將年應稅銷售額界定為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這里有兩點必須引起特別注意:一是不再要求年是公歷年度,只要是連續12個月內銷售額達到50萬元或80萬元即可;二是將免稅銷售額包含在應稅銷售額中,這將對部分免稅納稅人產生一定影響。
四、區別情況采用不同的認定程序
銷售額超標的非新開業納稅人,具有主動申請認定的義務,納稅人應當在申報期結束后40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認定機關在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工作日內完成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銷售額未達標的非新開業納稅人和新開業納稅人提出認定申請的,除提供規定的證明材料外,還需經過主管稅務機關實地查驗的必經環節才能認定資格。
五、實行有差別的執行起始期
辦法規定:納稅人自認定機關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次月起,新開業納稅人自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的當月起享有一般納稅人資格。筆者認為,這體現了鼓勵納稅人早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資格的政策導向,同時也突出了公平原則,因為納稅人在開業時放棄一并認定資格已經行使了有利于其自身的選擇權,那么當他在重新選擇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時就應當從認定的次月起開始執行。
六、資格退出渠道進一步收窄
辦法重申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規定。同時,廢止了臨時一般納稅人轉為一般納稅人過程中,如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有偷、騙、抗稅行為等3種情形;已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新辦商貿零售企業,但未從事貨物零售業務;年審對象在會計人員配備、會計帳簿設置和會計核算方法等三方面中,任何一方面不符合國家稅務局要求等5種情形而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規定。
辦法雖然廢止了國稅明電[1993]52號、國稅明電[1993]60號、國稅函[1998]156號和國稅函[2002]326號文,但需要指出的是,其他關于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和管理的特別規定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征稅的通知》(國稅函[2001]88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3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62號)等文仍可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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