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財稅[2008]170號: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
——更新時間:2009-11-18 01:08:19 點擊率: 4022
2008年12月19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以下簡稱《通知》)。經國務院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
一、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的抵扣范圍及其核算科目。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或者自制(包括改擴建、安裝,下同)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進項稅額記入“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同時取消進口設備增值稅免稅政策和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通知》上允許扣除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的只限定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而且包含該一般納稅人自從2009年1月1日(含1月1日)發生的固定資產運輸費用的進項稅額。擴抵試點地區的企業從2009年1月1日(含1月1日)起不再按照實現增量抵扣的政策,而是實行全額抵扣增值稅的政策。
二、進項稅抵扣的時間限定。指納稅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實際發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或者依據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的增值稅稅額。對于2008年12月31日前,已經簽定固定資產購買合同,但增值稅發票于2009年1月1日后開具的,不能夠在2009年享受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的待遇。增值稅扣稅憑證僅限于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三類。
三、銷售自用固定資產的處理。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區分情形征收增值稅。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抵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2008年12月31日前納入擴抵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試點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擴抵試點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四、規定了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情形和視同銷售行為。納稅人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及相關的應稅勞務,發生非正常損失、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應在當月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凈值×適用稅率。非正常損失包括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意味著需要進項稅額轉出。
納稅人發生固定資產視同銷售行為,對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無法確定銷售額的,以固定資產凈值為銷售額。
固定資產凈值,是指納稅人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后計算的固定資產凈值。
五、做好政策貫徹和銜接。《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相關擴抵增值稅進項范圍的規定以本通知規定為準,包括東北地區、中部地區、內蒙古東部地區、汶川地震受災嚴重地區的政策。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發生的待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期末余額,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轉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