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認定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規(guī)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一般認定條件是: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fā)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上(不含本數(shù))的;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上的(不含本數(shù))。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明確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xù)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這是一項新內容,需要加以注意。
一般納稅人認定是依申請的行為。這在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1079號)中均有體現(xiàn)。如國稅函[2008]1079號規(guī)定,2008年應稅銷售額超過新標準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為其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xù)。
特殊認定條件。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標準以及新開業(yè)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對提出申請并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為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一)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二)能夠按照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規(guī)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
明確不得認定的情形。不得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情況有:(一)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個人;(二)選擇按照小規(guī)模納稅人納稅的非企業(yè)性單位(三)選擇按照小規(guī)模納稅人納稅的不經常發(fā)生應稅行為的企業(yè)。
二、認定權限
認定權限在縣級稅務稅務機關,即認定的最后確認權在縣級局,由縣級局領導簽字認可,便于統(tǒng)一執(zhí)行標準。納稅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權限,在縣(市、區(qū))國家稅務局或者同級別的稅務分局(以下稱認定機關)。
三、認定程序
分為三類
(一)納稅人符合一般認定條件的,應當在申報期結束后40日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縣級認定機關應當在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并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納稅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規(guī)定期限結束后20日內制作并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二)不得認定的納稅人,應當在收到《稅務事項通知書》后1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表》,經認定機關批準后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縣級認定機關應當在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批準完畢,并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三)符合特殊認定條件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表,并提供下列資料:1、《稅務登記證》副本;2、財務負責人和辦稅人員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3、會計人員的從業(yè)資格證明或者與中介機構簽訂的代理記賬協(xié)議及其復印件;4、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xié)議,或者其他可使用場地證明及其復印件;5.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有關資料。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當場核對納稅人的申請資料,經核對一致且申請資料齊全、符合填列要求的,當場受理,制作《文書受理回執(zhí)單》,并將有關資料的原件退還納稅人。對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應當當場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根據需要進行實地查驗,并制作查驗報告。這是一項新增內容,比較重要。查驗報告由納稅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業(yè)主)、稅務查驗人員共同簽字(簽章)確認。實地查驗時,應當有兩名或者兩名以上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同時到場。
認定機關應當自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并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美中不足的是,實地查驗的范圍和方法需要進一步明確,由各省稅務機關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四、認定的確認標志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一般納稅人《稅務登記證》副本“資格認定”欄內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戳記。“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戳記印色為紅色,印模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五、其它規(guī)定
納稅人自認定機關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次月起(新開業(yè)納稅人自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的當月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四條的規(guī)定計算應納稅額,并按照規(guī)定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guī)定外,納稅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這與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精神完全一致。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對下列一般納稅人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新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小型商貿批發(fā)企業(yè); 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一般納稅人。
需要注意的是,納稅輔導期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六、執(zhí)行時間自2010年3月20日起執(zhí)行,做好業(yè)務銜接。
由于工作量較大,國稅總局此前一些時間(2010年1月)專門下發(fā)《關于辦理2009年銷售額超過標準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35號),明確分期分批認定,2010年6月底前完成認定工作。個體工商戶超過小規(guī)模納稅人標準,在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后,如需使用防偽稅控開票子系統(tǒng)的,須待防偽稅控系統(tǒng)升級后方可使用。防偽稅控系統(tǒng)升級的具體安排另行通知,這個也需要重點注意,需要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對于2009年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 2008年底,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1079號)規(guī)定:現(xiàn)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的有關規(guī)定仍繼續(xù)執(zhí)行。2008年應稅銷售額超過新標準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為其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xù)。對于2009年應稅銷售額超過新標準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xù)的,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新標準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可以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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