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合并重組不繳增值稅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公司合并重組時,一方的資產要過戶給另一方,資產的所有權屬發生轉移,是否繳納增值稅呢?13號公告之前,政策上主要依據的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企業全部產權不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420號),該文件就江西省國稅局《關于江西省電力公司轉讓上猶江水電廠全部產權是否征收增值稅問題的請示》批復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增值稅的征收范圍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因此,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涉及的應稅貨物的轉讓,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征收增值稅。雖然文件規定轉讓企業全部產權不征收增值稅,但江西省國稅局請示的問題是主管單位將下屬單位轉讓的行為,該政策答復是否廣泛適用各類企業合并重組存在爭議。
根據13號公告規定,由于企業合并中一方或雙方均要注銷,注銷后的企業其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隨之轉移,因此,企業合并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不繳納增值稅。
部分企業分立重組不繳增值稅
分立,是指一家企業將部分或全部資產分離轉讓給現存或新設的企業,被分立企業股東換取分立企業的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實現企業的依法分立。《公司法》規定,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根據財產分割的情形,可以將分立設為兩種:一種是財產分割時相應的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發生分離轉移,如企業營業部門、分支機構的分立。顯然,這種情形的分立,符合13號公告不繳納增值稅的規定。另一種是單純的資產分離分立,沒有相關的債權、債務及勞動力轉讓,這種情形的分立,不符合13號公告精神。
全部凈資產及勞動力轉讓的重組不繳增值稅
企業資產重組中,涉及資產轉讓的主要是買殼上市重組和資產收購的重組。
買殼上市重組中,原股東轉讓股權后退出,但是要接受原上市公司的全部資產以及相關的全部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空出空殼公司。在這一過程中,銷售全部資產的行為是上市公司的企業行為,而不是企業所有者的行為,因此,不適用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企業全部產權不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420號)不繳納增值稅的規定。相反,企業銷售自己全部凈資產的行為,要繳納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585號)答復大連市國稅局《關于大連金牛股份有限公司資產重組過程中相關業務適用增值稅政策問題的請示》時批復如下: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將所屬資產、負債及相關權利和義務轉讓給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資格的行為,不屬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企業全部產權不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420號)規定的整體轉讓企業產權行為。對其資產重組過程中涉及的應稅貨物轉讓等行為,應照章繳納增值稅。同樣是企業重組,轉讓企業凈資產及勞動力,產權所有者的轉讓行為不征稅,而資產所有者企業的轉讓行為要繳稅,國稅函﹝2009﹞585號文件顯得不太合理,影響了企業改組的活動。按照新政策規定,這種行為不再繳納增值稅。
資產收購是指企業將自己的實質性經營資產轉讓換取另一家企業的股權或非股權的行為,如制造型企業將資產置換股權后,轉為投資性企業。在這一置換過程中,與上述情形一樣,只要將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就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繳納增值稅。如果僅僅是資產的轉讓,不涉及相關的債權、債務及勞動力,就要繳納增值稅。
根據13號公告規定分析,除上述幾種重組情形外,其他企業資產的重組,如企業法律形式的改變等,只要將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就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13號公告統一了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規定,并從2011年3月1日起執行,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企業全部產權不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42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58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直播衛星有限公司轉讓全部產權有關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35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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