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更新時間:2013-12-02 09:00:12 點擊率: 3448
一、本公告出臺的背景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以下簡稱“13號公告”)發布后,在鼓勵企業整合資源、兼并重組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近期部分地區稅務機關反映,一些納稅人在進行資產重組時,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通過多次轉讓,但最終的受讓方與勞動力接收方為同一單位和個人,這種情形的資產重組中涉及的貨物轉讓行為是否征收增值稅,請求總局予以明確。
二、為什么說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經多次轉讓后,最終的受讓方與勞動力接收方為同一單位和個人的,仍適用13號公告規定?
我們認為,這種轉讓方式雖然不是一次性轉讓資產、負債和勞動力,但最終結果是實現了全部或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全部轉讓給了同一單位和個人,應視為“一并轉讓”,對其中涉及的貨物多次轉讓行為均不應征收增值稅。為此我們研究出臺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作為對13號公告的補充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