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來增值稅普通發票的種類和使用量增加,10位發票代碼難以滿足納稅人需要。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的發票代碼均為12位,稅務總局決定,將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的發票代碼也調整為12位。為了明確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12位發票代碼的編碼規則和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有關問題,發布本公告。
二、調整后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的發票代碼編碼規則是什么?
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的發票代碼調整為12位,編碼規則:第1位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種和聯次,其中04代表二聯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05代表五聯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
三、以前印制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能否繼續使用?
稅務機關庫存和納稅人尚未使用的發票代碼為10位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可以繼續使用。
四、納稅人是否可以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
為了方便納稅人發票使用,公告明確,納稅人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
五、本公告自何時起施行?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2017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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