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2日 來源: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審議通過并公布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5號,以下簡稱《決定》)。《決定》大幅提高了增值稅起征點,對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一)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上述規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次大幅提高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增值稅起征點是國家為保障和改善民生,運用財稅政策加大收入分配調節力度,使發展成果惠及全體人民的重要體現。今年以來,物價持續上漲,中低收入群體生活壓力加大,社會矛盾明顯增多。增值稅起征點提高后,以個體工商戶月銷售額2萬元計算,每月最多可少繳稅額600元,年增收入7200元,有效地鞏固提高了家庭經營收入,明顯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擴大中等收入群體,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發展。通過減輕中低收入者稅收負擔,實現居民收入增長和經濟發展同步,進一步增強居民消費能力,改善居民消費預期,促進消費結構升級,釋放居民消費潛力。通過提高增值稅起征點,還將改善民生和擴大投資、增加就業有機結合起來,鼓勵民間投資,擴大自主創業規模,鼓勵納稅人擴大經營規模,提供更多的就業崗位。
廣東省經濟總量、個體工商戶數量均居全國首位,但珠三角地區和東、西、北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將國家優惠政策用足用好,對于扭轉城鄉、區域和社會成員之間收入差距擴大趨勢,建設幸福廣東將起到明顯的示范性作用。為此,廣東省決定在全省范圍內增值稅起征點均按照最高標準執行,即銷售貨物、應稅勞務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20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500元。
按照上述標準,全省起征點以下納稅人戶數將從32萬戶增加至83萬戶,48%的增值稅納稅人將無需繳納稅款,惠及稅額15.43億元,其中經濟發展水平相對落后的東、西、北地區優惠政策效應更為顯著,如梅州市、湛江市絕大部分的小規模納稅人無需繳納稅款,優惠覆蓋范圍極廣。
同時,為確保提高增值稅起征點優惠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實到位,廣東省國稅局還同時發布了相關保障措施,迅速調整稅收征管系統,減少系統調整給納稅人造成的不便,結合起征點的提高,進一步提供優質高效、專業化的納稅服務;同時要求各級稅務機關嚴格執行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相關規定,不得臨時調整或無故大幅提高定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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