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便于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理解和執行,現對《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廢止飼料產品免征增值稅管理文件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背景
為加強飼料產品免征增值稅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加強飼料產品免征增值稅管理工作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3號),對通過飼料產品合格證明加強免稅管理制定了具體的管理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5號)的規定,符合免稅條件的飼料生產企業辦理飼料產品免征增值稅優惠備案時,不再要求提供有計量認證資質的飼料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飼料產品合格證明。因此,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3號文件相關規定的政策依據已經廢止。為認真落實取消稅務證明事項有關工作,決定全文廢止該文件。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公告》的主要內容是:全文廢止《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加強飼料產品免征增值稅管理工作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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