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2月07日 來源:中國稅務報
2011年12月9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般納稅人遷移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1號),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經營地點遷移后一般納稅人資格是否可以繼續保留以及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抵扣問題進行明確。現解讀如下:
一、《公告》的主要內容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下稱“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在遷達地重新辦理稅務登記后,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予以保留,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允許繼續抵扣。
遷出地主管稅務機關核實注銷稅務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填寫《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遷移進項稅額轉移單》;遷達地主管稅務機關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遷移進項稅額轉移單》與納稅人報送資料進行認真核對,確認無誤后允許納稅人繼續申報抵扣。
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
二、需要注意的事項
1、注銷稅務登記需要時限要求。《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第二十九條規定,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自注銷稅務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納稅人被列入非正常戶超過三個月的,其稅務登記證件失效。《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納稅人被列入非正常戶超過三個月的,稅務機關可以宣布其稅務登記證件失效,其應納稅款的追征仍按《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
2、納稅人變更經營地址和經營范圍的應先在工商部門變更登記后,再到稅務機關變更稅務登記。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納稅人實行屬地管理,因此納稅人在變更經營地址后,原所在地稅務機關將根據經營地址的變更情況將納稅人遷移到新的稅務機關管理。
3、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規定,納稅人一經認定為正式一般納稅人,不得再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4《公告》簡并了辦稅程序,但涉及事項較多,具體操作時需要注意。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遷移的辦稅程序需經過注銷稅務登記、遷出、遷入、重新稅務登記四個環節。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區與區之間、縣與縣之間、區與縣之間的遷移,現在簡化合并為一個遷移環節。涉及主要內容有:
(1)稅款清算。納稅人在遷移前當向原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在原稅務機關開具的所有稅票均須入庫銷號完畢。應納稅款不包括稅款所屬期為當月的稅款,稅款所屬期為當月的稅款于次月在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各種減免退稅、出口退稅等必須手續完結、退款到位,不得有未退稅的已審批退稅文書和收入退還書。因特殊原因不能在遷移前完成退稅的,雙方稅務機關協調解決。納稅人有欠稅的,應及時調整處理。
(2)票證繳銷。在原稅務機關進行發票驗舊、繳銷空白發票,上繳發票領購簿、稅務登記證,在防偽稅控系統中注銷報稅后上繳“兩卡一器”。
(3)文書檔案處理。原稅務機關將綜合征管軟件中流轉的各種文書及時辦結,同時將納稅人當年征管檔案資料整理后準備移交。
(4)手續交接。雙方稅務機關辦理交接手續,新稅務機關從原稅務機關接收當年征管檔案、“兩卡一器”,重新打印發放發票領購簿、稅務登記證,次月初安裝發行“兩卡一器”。
(5)后續管理。新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稅務登記情況進行實地調查,進行信息維護,納入正常管理。
5、《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遷移進項稅額轉移單》需要注意點:
(1)“遷出地最后一次增值稅納稅申報所屬期”強調的是所屬期,而不是申報期。所屬期與申報期一般情況是相差一個月。
(2)“批準取消稅務登記時間”指最后審批取消稅務登記確認的時間。
(3)“尚未抵扣的留抵進項稅額”是該文書的關鍵,需要嚴格核準,區分大小寫。
(4)三個部門簽署意見并一式三份。“稅務所意見”有些瑕疵,國稅部門目前已有多省設置分局,可以完善為:稅務分局(所)意見。
責任編輯:阿美
作 者:王富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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