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便利納稅人開具和使用增值稅發票,國家稅務總局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等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F解讀如下:
一、通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納稅人能夠獲得哪些優質便捷的服務?
為適應稅收現代化建設需要,創新發票服務方式,提升發票管理質效,稅務部門對原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升級,打造形成了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以下簡稱“綜合服務平臺”)。通過這一平臺,納稅人能夠獲得以下優質便捷的服務:
一是“一站式”的發票用途確認服務。納稅人可以對其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使用用途進行“一站式”確認,有效提升增值稅扣稅憑證的精細化、標準化和信息化管控水平。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33號)規定,自2020年2月1日起,納稅人取得符合條件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后,也可通過綜合服務平臺進行用途確認。二是“集成化”的發票風險提示服務。納稅人可以對發票的開具、申報、繳稅、用途確認等流轉狀態以及作廢、紅沖、異常等管理狀態進行查詢統計。根據查詢到的風險提示信息,納稅人可以及時開展風險應對處理,有效規避因稅企之間和購銷雙方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的涉稅風險和財務管理風險。三是“全票種”的發票信息下載服務。納稅人可以批量下載所取得的發票明細信息,并可據此開展批量查驗、統計分析等工作,能夠幫助納稅人有效提升發票電子化管理水平。目前,可以批量下載發票信息的發票種類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二、納稅人錯誤確認發票用途后,稅務部門如何幫助納稅人進行修改和更正?
按照《公告》要求,納稅人通過綜合服務平臺確認發票用途后,需要根據確認結果辦理相關涉稅業務。如果出現發票用途確認錯誤的情形,稅務部門為納稅人提供了規范、便捷的更正服務。納稅人將發票用途誤確認為申報抵扣,如果要改用于出口退稅或代辦退稅,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核實情況后,即可為納稅人調整發票用途。納稅人將發票用途誤確認為申請出口退稅、代辦退稅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尚未申報出口退稅并幫助納稅人回退發票電子信息后,納稅人可以通過綜合服務平臺重新確認發票用途。
三、與其他渠道相比,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公共服務平臺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哪些優點?
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公共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公共服務平臺”)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具有以下優點:一是文件格式更加規范。通過公共服務平臺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采用符合國家統一標準的OFD格式,做到了格式統一、安全可靠、使用便利。二是發票票樣更加簡潔。將“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次名稱簡化為“項目名稱”,取消了原“銷售方:(章)”欄次,簡化了發票票面樣式。三是簽章方式更加先進。采用可靠的電子簽名代替原發票專用章,采用經過稅務數字證書簽名的電子發票監制章代替原發票監制章,更好適應了發票電子化改革的需要。
需要說明的是,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84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附件1格式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在稅務總局另行公告前,繼續有效。
四、發票票種核定事項的辦結時限有什么變化?
為進一步便利納稅人領用發票,保障納稅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稅務總局決定將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票種核定事項辦理時限由原來的5個工作日調整為即時辦結。在便利守法納稅人的同時,為防范稅收風險,營造更加規范公平的稅收經濟秩序,稅務機關按規定確定的高風險等情形不適用此項便利措施。
五、納稅人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及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后,稅務或財務管理流程有何優化?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減證便民、優化服務的部署要求,稅務部門不斷提升“信息管稅”能力和水平,已經實現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及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報稅信息的共享共用。納稅人丟失發票的發票聯、抵扣聯后,已無需前往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可憑相應發票的其他基本聯次復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退稅憑證或記賬憑證。
相關政策鏈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等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2020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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