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2年07月13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一、請介紹該公告出臺的背景?
近期,我們接到基層稅務機關報來請示,反映卷簾機雖符合《增值稅部分貨物征稅范圍注釋》(國稅發[1993]151號)文件中“農機”的定義范疇,但未在“農機”的正列舉范圍內,對于上述設備是否屬于農機適用13%增值稅稅率問題,基層稅務機關難以確定,請求我局予以明確。
二、你們如何判定卷簾機屬于農機?
為明確卷簾機是否屬于農機,我們一是與基層稅務機關聯系,了解產品的功能、指標參數、主要用途等信息;二是查閱相關資料,參考《農業機械分類》對農機的分類及列舉;三是與農業部溝通,請專業部門出具意見。最后,綜合多方面信息,我們認為,卷簾機屬于《增值稅部分貨物征稅范圍注釋》(國稅發[1993]151號)中“農機”定義范疇,應適用農機13%的增值稅稅率。
三、公告最后規定“此前已發生并處理的事項,不再做調整;未處理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為何作出這樣的規定?如何理解?
在公告執行日之前,可能存在不同地區執行標準不同的情況。根據一般情況下“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我們做出“此前已發生并處理的事項,不再做調整”的規定。但同時,上報請示文件的基層稅務機關自發現問題起,因不確定上述設備的適用稅率,對已經發生的納稅事項在總局未公告之前尚未征稅,因此需要明確這段時間的征稅方式,對上述產品按照13%增值稅稅率征稅,更有利于納稅人,因此我們對未處理的按本公告規定追溯,明確“未處理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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