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便于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理解和執行,現對《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辦理流程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背景
為了讓納稅人進一步廣為知曉代開發票的辦理流程,增強納稅人辦稅的確定感,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辦理流程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9號),取消了代開普通發票所需付款方相關書面確認證明等相關資料,簡化了相關資料填報,進一步減輕納稅人資料報送負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要求,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了更為細化、更有明確指向和可操作的納稅人申請代開發票辦理流程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公告》明確了國稅局代征地稅局相關稅費和國稅地稅辦稅服務廳合作兩種情況下的代開增值稅發票辦理流程,以納稅人到辦稅服務場所代開發票為視角,按其所需辦理次序描述。
(二)《公告》明確了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領取六聯式《廣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第一聯記賬聯、第二聯抵扣聯、第三聯發票聯、第四聯;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領取五聯式《廣東增值稅普通發票》的第一聯記賬聯、第二聯發票聯、第三聯。
(三)《公告》明確了在實行國稅地稅業務“一窗辦”服務的國稅地稅合作、共建的辦稅服務廳,可在辦稅服務廳指定窗口一窗辦結。
(四)《公告》對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代開增值稅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作了補充,在【填表說明】中增加了以下說明內容:
1.納稅人申請代開銷售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和提供應稅勞務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符合未達起征點或享受小微企業的,需在“減免稅標識”欄選“是”則享受減免,應在“減免稅種”欄,選填“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等稅種名稱,在“減免稅類型”欄,選填“按月未達起征點、按次未達起征點、小微企業免稅(按月)、小微企業免稅(按季)”等項目;在“減免稅標識”欄選“否”則不享受減免。
納稅人申請代開免(減)稅貨物的增值稅普通發票,需在“減免稅標識”欄選“是”則享受減免,應在“減免稅種”欄,選填“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等稅種名稱,在“減免稅類型”欄填“其他”等項目,在“減免原因”填寫減免的依據;在“減免稅標識”欄選“否”則不享受減免。
2.納稅人申請代開貨物運輸服務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申報單的備注欄上注明“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等內容。
屬于保險企業代個人保險代理人申請匯總代開增值稅發票時還需同時出具:個人保險代理人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付款時間、付款金額、代征稅款的詳細清單。應在申報單的備注欄上注明“個人匯總代開”。證券經紀人、信用卡、旅游等行業匯總代開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納稅人申請代開提供建筑服務的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申報單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納稅人申請代開銷售不動產的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填寫不動產名稱及房屋產權證書號碼(無房屋產權證書的可不填寫),“單位”欄填寫面積單位,申報單的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納稅人申請代開出租不動產的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申報單的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納稅人申請代開可差額扣除的應稅行為,應在申報單的備注欄填寫“差額征稅、注明可扣除的金額”,出具可扣除金額的憑證。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建筑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不包括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是否為異地代開”欄選填“是”。
三、《公告》生效時間
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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