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中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該條款執行的截止期限為2017年12月31日。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共同發布的《關于延續小微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6號),小微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執行的截止期限由2017年12月31日延長至2020年12月31日,因此相應延長《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中相關規定的執行期限。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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