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主管稅務機關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和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下同)最高開票限額的實地查驗行為,我們制定發布《廣州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實地查驗有關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將《公告》解讀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根據《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實地查驗有關問題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2號)的規定,為明確我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最高開票限額為十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需實地查驗的具體使用數量,我們制定發布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對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為十萬元,且發票月領購量為300份以上(含300份)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對其開展事后的實地查驗。
廣州市國家稅務局
201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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