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企業印制發票
——更新時間:2007-04-04 11:21:19 點擊率: 3811
一、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通過,2001年4月28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修訂)第22條規定:“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指定企業印制。 未經前款規定的稅務機關指定,不得印制發票”。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1993年月12月12日國務院批準,財政部12月23日發布)第7條規定:“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指定的企業印制”;第9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對發票印制實行統一管理的原則,嚴格審查印制發票企業的資格,對指定為印制發票的企業發給發票準印證。”
二、條件
申請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設備、技術水平能滿足印制發票的需要;
2.能夠按照稅務機關要求,保證供應;
3.企業管理規范,有嚴格的質量監督制度;
4.有專門車間生產,專用倉庫保管,專人負責管理;
5.能嚴格遵守發票印制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生產管理規定。
三、程序
申請人依法提出申請,由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受理、審查、決定。具體申請材料由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設在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的受理窗口負責接收。
四、數量
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五、期限
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受理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十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六、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
(一)《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
(二)《印刷企業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秘密載體復制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承印發票申請審批表》;
(五)《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六)發票印制質量監督制度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生產管理規定制度;
(七)企業印制發票的設備清單和技術水平證明;
(八)保證按照稅務機關要求供應發票和嚴格遵守發票印制生產管理規定的承諾文書;
(九)專門用于印制發票的生產車間和專門用于保管發票的倉庫資料以及專門負責管理發票印制的人員名單。
七、 申請書示范文本:
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示范文本)
申請日期: 200 年×月×日 編號:
申 請 人 姓名 陳×× 身份證件 44010119600101×
電話 886622×× 郵政編碼 5100××
住址 廣州市東山區東風東路××號
單位 ×××印務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陳××
郵政編碼 5100×× 電話 8766××××
地址 廣州市東山區農林下路××號
委托代理人 王×× 身份證件 44010219650303×××
住址 廣州市天河路××號 電話 8755××××
申請事項 (在申請事項前劃“√”) √ 1.指定企業印制發票; 2.對發票使用和管理的審批: (1) 申請使用經營地發票; (2) 拆本使用發票; (3) 使用計算機開具發票; (4) 批準攜帶、運輸空白發票; (5) 印制有本單位名(6) 稱的發票; 3.對發票領購資格的審核; 4.對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的審批; 5.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的審批。
受理人(審核人):羅×× 收到日期:200 年 ×月 ×日
說明:1.如屬代理人辦理受托事項時,應當出具有效身份證件和委托證明;
2.申請人須在申請表的“申請日期”一欄蓋上單位公章;
3.“編號”一欄由稅務機關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