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付匯是否須提交稅務憑證
——更新時間:2009-02-26 10:33:41 點擊率: 4073
福建省福州市一家酒店寄給客戶十多份定額發票,途中發票丟失了,但酒店一直未向稅務機關報告,被查處后交了2000元罰款。永泰縣一個家具城丟了十多本商業零售普通發票的存根聯,經稅務機關幾次催促后也不去辦理有關手續,結果被罰款5000元。
類似的案例還有很多。對此,福建省福州市國稅局12366納稅服務熱線提醒納稅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丟失發票屬于未按規定保管發票的行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因此,納稅人丟失發票后要及時按照有關程序進行處理,可別因為不當回事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對于丟失發票后如何進行補救,咨詢員解釋道,用票單位和個人丟失發票,應于丟失、被盜發票的當日或次日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在一個星期內到新聞媒體上公告聲明作廢。開具發票方遺失已填開的發票聯,應重新開具發票交對方入賬。重新開具發票時,應在備注欄填寫遺失發票的客戶名稱、發票種類代碼和號碼、金額及開票單位等。取得普通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如果丟失發票聯,在進行登報申明作廢后,可以到銷貨方復印一份存根聯或記賬聯,在復印件上注明“與原件相符”并加蓋銷貨方的財務或發票印章,即可作為記賬憑證或者售后服務證明等使用。
咨詢員還就消費者丟失機動車發票問題進行了解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者丟失機動車銷售發票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227號)規定,當消費者丟失機動車銷售發票后,可采取重新補開機動車銷售發票的方法解決。具體程序為:1.丟失機動車銷售發票的消費者,到機動車銷售單位取得銷售統一發票存根聯復印件(加蓋銷售單位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2.到機動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蓋章確認并登記備案;3.由機動車銷售單位重新開具與原銷售發票存根聯內容一致的機動車銷售發票,消費者憑重新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發票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