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收取款項但未發生銷售貨物、應稅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不征稅情形是否應當開具發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九條的規定,將增值稅稅控開票軟件升級到最新版本,最新版本增加6“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納稅人收取款項但未發生銷售貨物、應稅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不征稅情形應當在“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下開具發票。也就是說,未發生銷售貨物、應稅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之前預收款也應當開具發票,但在“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項下開具的發票并非是正式發票,等同于企業收據作用。預收款開具發票應當區分以下四種情況:
一是預收款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的,應當開具正式發票。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所以,對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預收款的,應當開具正式發票,并按照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是預收不發生納稅義務,但應當預繳增值稅的,在“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項下開具的發票。待納稅義務發生后,開具正式發票,原開具的收據功能發票可以不收回。《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所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因此,房產開發企業收到購房者預收款時,使用“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下“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預收款”開票,發票稅率欄應填寫“不征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不征稅”率發票等同于以前的預售款收據,但需要預繳3%增值稅。
三是預收不發生納稅義務,并且不預繳增值稅,在“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項下開具的發票。待納稅義務發生后,開具正式發票。預收款可以使用“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項下開具發票,發票稅率欄應填寫“不征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等同于收據功能。
四是預收款不發生納稅義務,但如果納稅人開具了正式發票的,在開發票當天發生納稅義務,并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因為增值稅規定: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但這里不包括“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項下開具的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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