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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擔保部分的解釋(征求意見稿)

——更新時間:2020-11-12 11:36:19 點擊率: 4125

第四十條【抵押權及于添附物】抵押權設定后,抵押財產被附合、混合或者加工,抵押人對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享有所有權,抵押權人主張抵押權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人民法院依法應予支持。

第三人對抵押財產的附合、混合或者加工行為,使抵押人與第三人成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抵押權人主張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對共有物享有的份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人對抵押財產的附合、混合或者加工行為導致抵押財產價值減少,抵押權人在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范圍內對第三人享有的共有物份額主張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十一條【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效力】抵押權依法設立后,抵押財產發生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事實,抵押權人請求給付義務人按照原抵押權的順位就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給付義務人已經向抵押人給付了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抵押權人請求給付義務人向其給付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權人書面通知給付義務人向其給付后,給付義務人仍然向抵押人給付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抵押財產的轉讓】抵押權人以抵押合同約定禁止或者限制轉讓抵押財產為由主張抵押財產轉讓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禁止或者限制轉讓抵押財產的約定已經進行了登記,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抵押權人請求撤銷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抵押權人以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其抵押權為由,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用于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抵押合同約定禁止或者限制轉讓抵押財產;

(二)抵押財產是商品房的,受讓人為其權利依法優先于抵押權人的商品房消費者;

(三)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的法律后果】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后,抵押權人請求行使抵押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后請求注銷抵押權登記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向債務人主張權利,獲得勝訴判決后未在法定期間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事后又請求行使抵押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登記作為公示方法的權利質權,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后,債務人未履行義務,出質人、債務人請求返還質押財產、留置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另一種觀點】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十四條【擔保物權的實現程序】當事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擔保物權人可以自行將擔保財產折價或者自行拍賣、變賣并就所得價款優先受償的,該約定有效。因擔保人的原因導致抵押權人無法自行對擔保財產進行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抵押權人請求擔保人承擔因此增加的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當事人依照民事訴訟法有關“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規定,申請拍賣、變賣擔保財產,被申請人以擔保合同約定仲裁條款為由主張駁回申請,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糾紛,人民法院經審理后,應當按以下情形處理:

(一)當事人對擔保物權無實質性爭議且實現擔保物權條件已經成就的,應當裁定準許拍賣、變賣擔保財產;

(二)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有部分實質性爭議的,可以就無爭議的部分裁定準許拍賣、變賣擔保財產,并告知可以就有爭議的部分申請仲裁;

(三)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有實質性爭議的,裁定駁回申請,并告知可以就有爭議的部分申請仲裁。

債權人以訴訟方式主張行使擔保物權的,應當以債務人和擔保人作為共同被告。

(二)不動產抵押

第四十五條【不動產抵押合同的效力】不動產抵押合同生效后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債權人請求抵押人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抵押財產滅失以及抵押財產轉讓等原因不能辦理抵押登記,債權人請求抵押人以約定的抵押財產價值為限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不得超過抵押權能夠有效設立時抵押人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四十六條【不動產登記簿的效力】不動產登記簿就抵押財產、被擔保的債權范圍等所作的記載與抵押合同約定的不一致,當事人主張以登記簿記載的內容為準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十七條【因登記部門原因不能辦理登記的后果】當事人申請辦理抵押財產登記手續時,因登記部門的過錯致使其無法辦理抵押財產登記,當事人請求登記機關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十八條【違法建筑物抵押】以法定程序確認為違法、違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合同無效。抵押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依照本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以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設定抵押,抵押人以未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為由主張抵押合同無效或者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不能辦理抵押登記給債權人造成損失,債權人請求抵押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應予支持。

抵押人以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上的房屋設定抵押,當事人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不能抵押為由請求確認抵押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權實現時,拍賣、變賣房屋所得價款,應當優先用于補繳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五十條【房地一體抵押】當事人僅以建設用地使用權設定抵押,債權人主張抵押權的效力及于其上已有的建筑物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已完成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債權人主張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的續建部分以及新增建筑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抵押人將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及其上的建筑物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分別抵押給不同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登記的先后確定抵押權的順位。

第五十一條【抵押預告登記】當事人以預購商品房設立抵押,辦理抵押預告登記后,債權人請求行使抵押權,經審查已經辦理首次登記的,應當認定抵押權自辦理預告登記之日起設立;尚未辦理首次登記的,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但是不影響抵押預告登記的效力。

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拍賣或者變賣,預告登記權利人主張對抵押財產優先受償,經審查已經辦理首次登記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尚未辦理首次登記的,應當駁回其申請,但是應當告知預告登記權利人自辦理首次登記之日起可以向受讓人主張行使抵押權。

當事人辦理抵押預告登記后,在預告登記有效期內抵押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預告登記權利人主張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動產與權利擔保

第五十二條【擔保財產的概括描述】當事人在動產擔保合同中對擔保財產進行概括性描述,如相關描述足以合理識別擔保財產的,應當認定擔保合同成立。

動產擔保合同對擔保財產的描述沒有達到合理識別標準,經補正后仍無法將該財產與擔保人的其他財產區分,擔保人主張擔保合同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五十三條【未辦理登記的動產抵押合同的效力】動產抵押合同簽訂后未辦理抵押登記,抵押人將抵押財產轉讓、出租給他人并轉移占有,抵押權人主張對該動產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權人能夠舉證證明受讓人或者承租人惡意的除外。

動產抵押合同簽訂后未辦理抵押登記,抵押人的其他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或者執行抵押財產,抵押權人主張對該動產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動產抵押合同簽訂后未辦理抵押登記,抵押人破產,債權人主張對該動產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十四條【財產處于第三方監管的質押】債權人、出質人與監管人訂立三方協議,出質人以一定期限或者一定價值內的貨物為債權提供擔保,當事人有證據證明監管人系受債權人的委托監管并占有質押財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質權于監管人占有質押財產之日起設立。監管人違反約定向出質人放貨、因保管不善導致質押財產毀損滅失,債權人請求監管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應予支持。

債權人、出質人與監管人訂立三方協議,出質人以一定期限或者一定價值內的貨物為債權提供擔保,當事人有證據證明監管人系受出質人委托監管質押財產,或者雖然受債權人委托但是未實際履行監管職責,導致質押財產仍由出質人管領控制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質權未設立。債權人可以基于質押合同的約定請求質押人承擔違約責任,但其范圍不得超過質權有效設立時質押人應當承擔的責任。監管人未履行監管職責,債權人請求監管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應予支持。

第五十五條【價款優先權】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將其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及產品設定浮動抵押后,又以所有權保留或融資租賃的方式購入動產,出賣人或者出租人在該動產交付后十日內辦理了該動產保留所有權或者融資租賃公示,其根據民法典第416條的規定主張其權利優先于浮動抵押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五十六條【提單質押】在信用證交易中,開證行根據其與開證申請人之間的約定持有提單,開證行以持有提單為由主張其對提單項下的貨物享有所有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開證行主張對提單項下的貨物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五十七條【匯票質押】以匯票出質,未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質權人僅以匯票已經交付為由主張質權已經設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匯票出質,雖然以背書記載了“質押”字樣,但是未在票據上簽章,質權人主張質權已經設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十八條【倉單質押】倉單必須記載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條規定的事項。當事人以不符合該條規定的倉單出質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倉單質押無效。

出質人以符合法律規定的倉單出質后,又以倉儲物為其他債權人設立質押,質權人請求確認倉儲物質押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另一種觀點】應當綜合考察質權是否有效設立以及設立先后來確定清償順序。

同一倉儲物上簽發了多份倉單,當事人設立了多個倉單質押,最先取得倉單的債權人主張對倉儲物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無法認定取得倉單的先后順序的,由取得倉單的各債權人按照債權比例平均受償。

第五十九條【應收賬款質押】以現有的應收賬款出質,質權人請求應收賬款債務人履行債務,應收賬款債務人以應收賬款自始不存在為由主張不承擔責任,債權人不能舉證證明辦理質押登記時應收賬款真實存在的,對其有關就該應收賬款優先受償的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應收賬款債務人以辦理質押登記時應收賬款已經消滅為由主張不承擔責任,但未能舉證證明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應收賬款債權人與債務人以虛構的應收賬款出質,質權人請求應收賬款債務人履行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質權人明知虛構的除外。

以現有的應收賬款出質,當事人未通知應收賬款債務人,應收賬款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質權人請求就債權人所得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已經通知應收賬款債務人,應收賬款債務人仍然向債權人履行導致應收賬款消滅,質權人請求債權人和應收賬款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以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動產收費權出質,當事人為應收賬款設定特定賬戶,發生法定或者約定的質權實現事由時,質權人請求就該特定賬戶內的應收賬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設定特定賬戶,質權人請求拍賣、變賣應收賬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六十條【留置權】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不享有處分權的動產,動產的實際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擔保

第六十一條【未在法定登記機構的擔保】債權人與擔保人訂立擔保合同,約定以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或者允許質押的財產設定以登記作為公示方法的擔保,未在法定的登記機構辦理登記的,不具有物權效力。當事人請求按照擔保合同的約定就該財產折價或者變賣、拍賣所得價款等方式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六十二條【融資租賃】融資租賃的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屆滿后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支付部分租金后未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支付剩余租金,并就租賃物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適用擔保物權的實現程序處理。

融資租賃的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屆滿后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支付部分租金后未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賃物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適用擔保物權的實現程序處理。承租人主張收回的租賃物價值超過欠付租金及其他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確定租賃物價值;融資租賃合同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參照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物折舊以及合同到期后租賃物的殘值確定租賃物價值。

第六十三條【所有權保留】當事人約定出賣人保留合同財產的所有權,出賣人依據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條起訴請求取回財產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其釋明,告知其參照擔保物權的實現程序主張權利。出賣人拒絕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出賣人的訴訟請求。

第六十四條【保理】同一應收賬款同時存在保理、應收賬款質押,當事人主張參照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八條的規定確定優先順序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有追索權的保理,保理人以應收賬款債權人和債務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請求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理人從應收賬款債務人處獲得的應收賬款債權超過保理融資款本息和相關費用,應收賬款債權人請求保理人返還超過部分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六十五條【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的效力】所有權保留、保理、融資租賃等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權利人的權利未經登記的,其不得對抗的善意“第三人”范圍以及效力,參照本規定第五十三條處理。

第六十六條【將財產形式上轉讓至債權人名下的擔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附回購條款的財產轉讓等合同,約定將財產形式上轉讓至債權人名下用于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部分約定無效,但不影響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當事人根據前款合同約定,已經按照財產權利變動的公示方式從形式上將財產轉移至債權人名下,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請求確認財產歸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請求拍賣、變賣財產,所得的價款用以優先受償或者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六十七條【將股權形式上轉讓至債權人名下的擔保】股東以將其股權轉移至債權人名下的方式為債務履行提供擔保,公司或者公司的債權人以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抽逃出資等為由,請求作為名義股東的債權人與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在認定某一交易是股權轉讓還是將股權轉移至債權人名下的方式為債務履行提供擔保,需要綜合考察以下因素:

(一)是否存在被擔保的主債權債務關系;

(二)是否存在股權回購條款;

(三)股東是否享有并行使股東權利。

第六十八條【保證金】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主張就該金錢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存入保證金賬戶等特定賬戶作為擔保,能夠實際控制特定賬戶的債權人主張就該特定賬戶內的款項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的保證金不符合前兩款規定的情形,債權人主張就保證金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影響當事人依據約定主張權利。

五、附則

第六十九條【適用范圍】本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施行以后發生的擔保行為,適用民法典和本解釋。民法典施行以前發生的擔保行為,適用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當時的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民法典和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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