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財稅實踐中,或者說在近幾年實際工作當中。我們發現,隨著我國財稅政策的進一步細化和完善,有很多具體的財稅事項難題正在得到解決。就拿退休人員的支出來說吧,老的國有企業、中央企業,還有改制后新成立的國有企業,基本上每年都要為退休人員支付部分費用(如生活、醫療、喪葬費用等補貼)。這部分支出的具體依據不是沒有,其實每隔幾年財稅部分都會頒布一些規定,但是由于實踐中特殊情況較多、較細,往往是“計劃趕不上變化”。到頭來,企業還是覺得這些支出“依據不明確,不便執行”。其實在以往的各種檢查中,大家往往也是能放就放,畢竟退休是人人都要經歷的,可以理解。
隨著相關政策的不斷細化,各方面的要求都在進一步明確。關于退休人員的支出問題,2010年2月23日財政部辦廳曾下文《財政部辦公廳關于鞍山鋼鐵集團公司執行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意見》(財辦企[2010]23號 ),明確:職工福利費屬于企業人工成本的重要組成內容之一,供暖費補貼屬于職工生活福利,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屬于對離退休職工延期支付的生活、醫療等福利。因此,你公司應當按照《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的規定,加強對職工福利費的財務管理,將供暖費補貼、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歸集到職工福利費中列支;根據新修訂的《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41號)有關規定,企業據實開支職工福利費,財務政策上不再規定列支的比例。企業申報職工福利費納稅扣除的具體項目、標準,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執行,財務管理與其不一致的,應當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調整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此次下發的財政部頒發了《關于企業重組中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10]84號)對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的列支辦法更加進行了明確:
一、按照退休人員的退休時間分為重組基準日之前退休的人員和其他情形的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以及重組基準日之后退休的人員統籌外費用。
1、企業向重組基準日之前退休的人員支付的統籌外費用,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部門批準后,可以從重組前企業凈資產中預提。比如:
借:資本公積(留存收益)
貸:其他應付
2、其他情形的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以及重組基準日之后退休的人員統籌外費用均不得從重組前企業凈資產中預提。仍需支付的,由重組后管理退休人員的企業自行承擔。比如: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補貼)
貸:其他應付款
二、對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的概念進行明確。企業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是國家為保障企業老職工退休后的養老、醫療等生活待遇,允許有條件的企業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之外發放的階段性、過渡性、有限性福利補貼。企業在管理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時,應遵循:量力而行、公平合理、制度規范的大原則。
三、《通知》還規定:企業應當在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披露統籌外費用支付情況。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企業年度會計報表時,應當對企業統籌外費用的合法合規性及支付情況予以關注。
稅收方面的政策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大企業稅收管理司關于2009年度稅收自查有關政策問題的函》(企便函[2009]33號)第(十)條規定:企業向退休人員發放的補助的稅前扣除問題: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第十八條規定,企業向退休人員發放的補助不得稅前扣除。退休人員取得的上述補助應按規定扣繳個人所得稅。
二、根據《關于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8]723號: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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