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出臺背景
為優化納稅服務、減輕納稅人負擔,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和廣東省地方稅務局決定,結合稅收實名制管理,在《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推行無紙化辦稅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第8號)基礎上,繼續擴大無紙化辦稅范圍,就有關事項向社會公告。
二、起草依據
(一)《全國稅收征管規范(1.2版)》中對于認定管理、申報納稅、稅收優惠等事項大類均有“無紙化管理”創新處理的指引。特別是“3.57申報納稅創新處理”明確提出:實現稅收管理無紙化。逐步通過電子稅務局等網上辦稅渠道的推進,實現納稅申報無紙化、涉稅申請無紙化、審核審批無紙化、辦理結果無紙化、自動歸檔無紙化,納稅人“足不出戶、隨時隨地、無紙辦稅”。
(二)《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推行無紙化辦稅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第8號)中明確,納入實名制管理的納稅人,可通過實名登錄電子稅務局無紙化辦理9類92項涉稅(費)業務。
三、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在《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推行無紙化辦稅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第8號)附件所列事項基礎上調整和擴大實名認證無紙化辦理的事項范圍(調整后的事項清單詳見公告附件)。
(二)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對實行實名制管理的納稅人使用廣東省電子稅務局辦理附件所列事項的,除有特殊規定外,免于報送紙質資料。免于報送的紙質資料由納稅人留存備查,納稅人對電子資料的真實性以及與留存備查紙質資料的一致性負責。
(三)本公告由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和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8-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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