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50號)發布以來,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先后授權部分市地方稅務局作為試點單位,先行出臺本市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試點單位在實踐中創新探索并積累了經驗。
為規范核定征收印花稅工作,依法治稅、統一稅負、公平稅收,廣東省地方稅務局根據《印花稅管理規程(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7號印發)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了《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重點內容
(一)關于適用情形
適用印花稅核定征收的納稅人,必須符合《辦法》第三條規定的任一情形,規定之外的情形不適用本《辦法》。
(二)關于計稅依據和稅率
實行核定征收的納稅人應納印花稅額,根據《辦法》第四條中規定的應納稅憑證類型、行業、核定比例,按照《辦法》第五條公式計算得出。對《辦法》未具體列明的應納稅憑證類型,需要核定征收的,按各地稅務機關的現行規定執行。
稅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三)關于印花稅核定、調整或取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核定是一種征管方式,屬于稅收征收權,這是稅務機關的職權。因此《辦法》規定,印花稅核定只能由主管稅務機關依職權發起,納稅人未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征收印花稅的,不得自行以核定征收方式計算繳納印花稅,對于稅務機關已核定憑證類型以外的其他應納稅憑證,仍應據實計算、繳納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規定,調整或取消印花稅核定稅額,既可以由主管稅務機關依職權發起,也可以由納稅人依情況發起。
(四)關于扣減處理
在實務中,即使納稅人實行了印花稅的核定征收,但可能會自行貼花,或被委托代征單位代征,或被其他稅務機關據實征收了印花稅,已實行印花稅核定征收的地區均允許納稅人在申報時扣減。《辦法》第十二條也允許扣減,但考慮到結轉的征管難度及納稅人對憑證管理的不完善,因此規定扣減不完的不可結轉。
同時《印花稅規程(試行)》第二十四條規定:多貼印花稅票的,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因此《辦法》明確如因扣減導致“本期應補(退)稅額”出現負數的,不可申請退、抵稅。即只能在核定稅額內扣減,多出金額不得退抵。
如某納稅人當期核定印花稅應納稅額為10000元,如本期內同類憑證已繳納8000元,則可扣減8000元,只申報2000元。如本期內同類憑證已繳納12000元,則可扣減10000元,申報0元,多的2000元既不能結轉下期扣減也不能申請退抵稅。
(五)關于施行時間
《辦法》從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對此前已經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人,與《辦法》規定不一致的,如核定情形、核定發起方式、核定流程、文書等,從施行之日起按《辦法》執行。《辦法》沒有明確具體規定的,按各地規定執行。
三、理解難點
(一)關于外貿綜合服務企業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3號印發)第五點規定: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是指為國內中小型生產企業出口提供物流、報關、信保、融資、收匯、退稅等服務的外貿企業。
(二)關于銷售收入
《辦法》規定的銷售收入,指的是工業、商業企業等以貨幣資產方式的銷售產品(商品)收入或銷售其他商品收入,如存貨、原材料等,確認收入按不含稅價格。
(三)關于企業所屬行業認定
如有產銷一體的企業,按實際經營內容難以區分屬于工業還是商業的,按工商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內容序列首位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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