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編制收入預算草案時,應當征求稅務、海關等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和單位的意見。
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財政部門要求向相關財政部門提供下一年度預算收入征收預測報告。
第三十二條 各級政府編制年度預算草案的依據:
(一)預算法和本條例;
(二)年度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國家宏觀調控總體要求;
(三)上級政府對編制年度預算草案的要求;
(四)中期財政規劃、有關的財政經濟政策以及跨年度預算平衡的需要;
(五)本級政府的預算管理職權和財政管理體制確定的預算收入范圍和支出責任;
(六)上一年度預算收入情況、對本年度經濟形勢的預測、收入政策調整以及上級政府提前下達的轉移支付預計數等;
(七)最近年度決算和有關績效評價結果、上一年度支出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支出政策調整等。
第三十三條 各部門、各單位編制年度預算草案的依據:
(一)預算法和本條例;
(二)本級政府的要求以及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的部署;
(三)本部門、本單位的法定職責、工作任務、事業發展計劃、中期項目規劃;
(四)本級政府財政部門依照財政部規定制定的預算支出標準、資產配置標準;
(五)本部門、本單位最近年度決算和有關績效評價結果、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結轉和結余資金情況以及本年度預算收支變化因素;
(六)編制預算涉及人員情況、存量資產情況。
第三十四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本級政府要求規定本級預算草案編制的程序。
第三十五條 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是編制預算、決算,組織預算執行以及相關會計核算的基本工具。
財政部根據預算管理需要,可以對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作出調整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六條 預算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所稱“預算支出標準”,是指對預算事項合理分類并分別規定的支出限額,主要包括基本支出標準和項目支出標準。
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財政部制定的預算支出標準,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力可能和實際工作任務的合理需要,制定本地區或者本級的預算支出標準。
第三十七條 預算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所稱“績效目標”,是指預算資金在一定期限內計劃達到的產出和效果。
績效目標應當指向明確、細化量化、合理可行,并同預算資金相匹配,是預算編制的重要內容和依據。
第三十八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與預算管理相關的資產管理制度。
各部門、各單位在編制預算草案時,應當結合存量資產情況,根據資產配置標準等要求編制新增資產配置計劃,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審核。
第三十九條 中央一般公共預算的編制內容:
(一)收入,包括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從政府性基金預算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調入資金、地方上解收入、從預算穩定調節基金調入資金;
(二)支出,包括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償還政府債務本金支出、對地方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中央財政本年度舉借的國內外債務和還本數額應當在本級預算中單獨列示。
第四十條 地方各級政府一般公共預算的編制內容:
(一)收入,包括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從政府性基金預算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調入資金、上級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下級上解收入、從預算穩定調節基金調入資金、其他調入資金;
(二)支出,包括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償還政府債務本金支出、上解上級的支出、對下級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第四十一條 中央政府性基金預算的編制內容:
政府性基金各項目收入,包括本級收入、上一年度結余、地方上解收入;
政府性基金各項目支出,包括本級支出、對地方的轉移支付、向一般公共預算調出資金。
第四十二條 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的編制內容:
(一)政府性基金各項目收入,包括本級收入、上一年度結余、下級上解收入、上級轉移支付;
(二)政府性基金各項目支出,包括本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對下級的轉移支付、向一般公共預算調出資金。
第四十三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內容:
(一)收入,包括本級收入、上一年度結余、上級轉移支付;
(二)支出,包括本級支出、向一般公共預算調出資金、對下級的轉移支付。
第四十四條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編制內容:
(一)各項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收入,包括社會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投資收益、一般公共預算安排補助收入及其他收入;
(二)各項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支出,包括社會保險待遇支出及其他支出。
第四十五條 各部門、各單位預算編制的內容:
(一)收入,包括本級預算撥款收入、預算撥款結轉結余、其他各項收入;
(二)支出,包括基本支出、項目支出。
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應當編列到項,按其經濟性質分類應當編列到款。按功能分類編列到項的支出應當與按經濟性質分類編列到款的支出相互銜接。
第四十六條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項目支出管理。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以績效為導向的項目支出預算評審制度。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的規定開展預算評審。
項目支出應當實行項目庫管理,并建立健全項目入庫評審機制和項目滾動管理機制。
第四十七條 預算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所稱“余額管理”,是指中央政府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中央一般公共預算債務余額的限額內,決定發債規模、品種結構、期限結構和發債時點的管理方式。
預算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所稱“余額”,是指中央一般公共預算中舉借債務未償還的本金。
中央一般公共預算舉借的債務包括境內發行的國債、特別國債,境外發行的主權債,外國政府和國際經濟組織貸款等。
第四十八條 預算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所稱“舉借債務的規模”,是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舉借債務的總限額。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舉借債務的限額由財政部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舉借債務的總限額內根據各地區債務風險、財力狀況等因素測算并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舉借的債務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統一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舉借的債務不得突破國務院下達的政府債務限額。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可以將舉借的債務轉貸給下級政府。接受轉貸并向下級政府轉貸的政府應當將轉貸債務納入本級預算管理。使用轉貸的政府應當將轉貸債務列入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并應當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
版權所有: 廣州市普粵財稅咨詢有限公司 粵ICP備-010100101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163號富星商貿大廈東塔15樓KL單元 郵政編碼: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