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對單位的各項經濟業務進行會計核算;
(四)編制財務報告,匯總本部門、本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定期向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報送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和績效評價報告。
第六十二條 各級財政、稅務、海關等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和單位,必須依法組織預算收入,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征收管理制度和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的規定及時將預算收入繳入國庫,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將社會保險基金收入存入依法設立的財政專戶。
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和單位征收除稅收以外的預算收入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被征收對象開具財政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財政部門監制的財政票據或者采用稅收票據并在其中列明。
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規定將收入征管信息提供給有關政府財政部門。
第六十三條 預算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第九十二條所稱“財政專戶”,是指財政部門為履行財政管理職能,按照規定的設立程序,在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設用于管理核算特定專用資金的銀行結算賬戶。
財政專戶資金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管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未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同意,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凍結、動用財政專戶資金。
各級財政專戶資金應當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納入統一的會計核算,并在預算執行情況、決算、政府綜合財務報告中單獨反映。
第六十四條 預算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所稱特定專用資金,包括:
(一)法律規定可以設立財政專戶的資金;
(二)外國政府和國際經濟組織貸款、贈款;
(三)按照規定存儲的人民幣以外的貨幣;
(四)國務院批準的其他特定專用資金。
本條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特定專用資金需要設立財政專戶的,應當由財政部核準;本條前款第(四)項規定的特定專用資金需要設立財政專戶的,應當由財政部審核后報國務院批準。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變更財政專戶應當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的程序辦理審批手續,撤銷財政專戶應當報財政部備案。
第六十五條 一切有預算收入上繳職責的部門和單位,必須依法將應當上繳的預算收入,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繳款方式和期限繳入國庫,將社會保險基金收入存入依法設立的財政專戶,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第六十六條 預算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所稱“預算”,包括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預算、預算調整和上一年度預算結轉。
第六十七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預算資金撥款和支付的管理,并遵循下列原則:
(一)按照預算撥付,即按照批準的年度預算和用款計劃撥付資金。除預算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不得辦理無預算、無用款計劃、超預算、超計劃的資金撥付,不得擅自改變支出用途;
(二)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和程序撥付,即根據用款單位的申請,按照用款單位的預算級次和審定的用款計劃,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預算資金撥付程序辦理撥付,不得辦理違反規定程序的資金撥付;
(三)按照進度撥付,即根據各用款單位的實際用款進度撥付資金。
第六十八條 省級以上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依法批準的政府債務限額,合理安排發行政府債券的品種、結構、期限和時點,降低政府舉借債務的成本。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國庫庫款管理,合理調度庫款資金,在保證國庫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可以使用庫款墊付到期政府債務的本金,適時發債歸還,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
第六十九條 財政轉移支付應當通過本級政府財政部門辦理。除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外,各部門、各單位不得直接給下級政府部門、單位下達或者撥付資金。
中央各部門、各單位不得接受地方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的補助,但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財政部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十條 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支出的管理,嚴格執行預算和財政制度,強化預算約束,不得擅自擴大支出范圍、提高開支標準;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的支出用途和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使用資金,合理安排支出進度。
各部門、各單位未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準不得開立賬戶。
第七十一條 財政部負責制定與預算執行有關的財務規則、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的要求,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會計核算。
第七十二條 中央預算實行權責發生制的特定事項,由財政部報國務院批準。
地方預算實行權責發生制的特定事項,是指預算年度終了,已經根據預算批準用款計劃但尚未實際支付并報本級政府批準的國庫集中支付結余事項。
第七十三條 地方國庫業務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辦理。未設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地區,由上級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商有關的地方政府財政部門后,委托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
具備條件的鄉、民族鄉、鎮設立國庫,具體條件和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財政部門確定。
第七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經理中央國庫業務應當接受財政部的指導和監督,對中央財政負責。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地方國庫業務應當接受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對地方財政負責。
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地方國庫業務制度應當報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七十五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履行下列國庫管理職責:
(一)組織擬定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制定國庫管理相關業務流程;
(二)管理本級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組織實施國庫集中收付業務;
(三)通過政府采購選擇國庫集中收付代理銀行,組織實施國庫集中收付代理銀行與中國人民銀行資金清算,開展國庫集中收付代理銀行管理及職責履行考評工作;
(四)管理國庫庫款和財政專戶資金,建立健全國庫現金管理制度,承擔國庫現金管理工作;
(五)指導監督并定期檢查中國人民銀行經理國庫業務、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國庫業務的職責履行情況;
(六)審核預算單位資金使用計劃和財政直接支付資金申請,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
第七十六條 中央國庫業務經理機構和地方國庫業務辦理機構(以下統稱國庫業務經辦機構)履行下列國庫管理職責:
(一)按照財政部規定及時準確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退付、更正和預算支出的撥付;
(二)按照財政部門指令及規定時間,辦理國庫單一賬戶與零余額賬戶資金清算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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