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資[2016]4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科技廳(委、局)、國資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科技局、國資委,各中央管理企業:
為進一步激發廣大技術和管理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國有科技型企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經國務院同意,我們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股權和分紅激勵試點辦法的基礎上,制定了《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暫行辦法
財政部 科技部國資委
2016年2月26日
附件:
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建立國有科技型企業自主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的激勵分配機制,調動技術和管理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推動高新技術產業化和科技成果轉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科技型企業,是指中國境內具有公司法人資格的國有及國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業(含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國有企業),具體包括:
(一)轉制院所企業、國家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二)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資的科技企業。
(三)國家和省級認定的科技服務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股權激勵,是指國有科技型企業以本企業股權為標的,采取股權出售、股權獎勵、股權期權等方式,對企業重要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實施激勵的行為。
分紅激勵,是指國有科技型企業以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為標的,采取項目收益分紅方式;或者以企業經營收益為標的,采取崗位分紅方式,對企業重要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實施激勵的行為。
第四條 國有科技型企業實施股權和分紅激勵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依規,公正透明。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有序開展激勵工作,操作過程公開、公平、公正,堅決杜絕利益輸送,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二)因企制宜,多措并舉。統籌考慮企業規模、行業特點和發展階段,采取一種或者多種激勵方式,科學制定激勵方案。建立合理激勵、有序流轉、動態調整的機制。
(三)利益共享,風險共擔。激勵對象按照自愿原則,獲得股權和分紅激勵,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自覺維護企業和全體股東利益,共享改革發展成果,共擔市場競爭風險。
(四)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建立健全企業內部監督機制,依法維護企業股東和員工的權益。履行國有資產監管職責單位及同級財政、科技部門要加強監管,依法追責。
第五條 國有科技型企業負責擬訂股權和分紅激勵方案,履行內部審議和決策程序,報經履行出資人職責或國有資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機構、企業審核后,對符合條件的激勵對象實施激勵。
第二章 實施條件
第六條 實施股權和分紅激勵的國有科技型企業應當產權明晰、發展戰略明確、管理規范、內部治理結構健全并有效運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企業建立了規范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員工績效考核評價制度。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經過中介機構依法審計,且激勵方案制定近3年(以下簡稱近3年)沒有因財務、稅收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刑事處罰。成立不滿3年的企業,以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二)對于本辦法第二條中的(一)、(二)類企業,近3年研發費用占當年企業營業收入均在3%以上,激勵方案制定的上一年度企業研發人員占職工總數10%以上。成立不滿3年的企業,以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三)對于本辦法第二條中的(三)類企業,近3年科技服務性收入不低于當年企業營業收入的60%。
上款所稱科技服務性收入是指國有科技服務機構營業收入中屬于研究開發及其服務、技術轉移服務、檢驗檢測認證服務、創業孵化服務、知識產權服務、科技咨詢服務、科技金融服務、科學技術普及服務等收入。
企業成立不滿3年的,不得采取股權獎勵和崗位分紅的激勵方式。
第七條 激勵對象為與本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重要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具體包括:
(一)關鍵職務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開發項目的負責人,對主導產品或者核心技術、工藝流程做出重大創新或者改進的主要技術人員。
(二)主持企業全面生產經營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生產經營的中、高級經營管理人員。
(三)通過省、部級及以上人才計劃引進的重要技術人才和經營管理人才。
企業不得面向全體員工實施股權或者分紅激勵。
企業監事、獨立董事不得參與企業股權或者分紅激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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