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適應推進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的需要,規范總承包費用項目組成,有效控制項目投資,提高工程建設效率,參照財政部《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本管理規定》(財建〔2016〕504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以及有關行業建設管理部門發布的建設工程費用構成,制定本項目組成。
第一條 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按照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對工程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等實行全過程的承包,并對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和造價等全面負責的承包方式。
建設單位可以在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批準立項后,或方案設計批準后,或初步設計批準后采用工程總承包的方式發包。
第二條 工程總承包一般采用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模式。建設單位也可以根據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采用設計—施工總承包或其他工程總承包模式。
第三條 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費用項目由建筑安裝工程費、設備購置費、總承包其他費、暫列費用構成。
第四條 建設單位應根據建設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的工程內容、工作范圍,按照風險合理分擔的原則確定具體費用項目及其范圍。
第五條 建筑安裝工程費。指為完成建設項目發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裝工程所需的費用,不包括應列入設備購置費的被安裝設備本身的價值。該費用由建設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總承包單位。
第六條 設備購置費。指為完成建設項目,需要采購設備和為生產準備的不夠固定資產標準的工具、器具的價款,不包括應列入安裝工程費的工程設備(建筑設備)本身的價值。該費用由建設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總承包單位(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第七條 總承包其他費。指建設單位應當分攤計入工程總承包相關項目的各項費用和稅金支出,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總承包單位的費用。主要包括:
(一)勘察費、設計費、研究試驗費。
(二)土地租用及補償費。指建設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總承包單位在建設期間因需要而用于租用土地使用權而發生的費用以及用于土地復墾、植被恢復等的費用。
(三)稅費。指建設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總承包單位的應由其繳納的各種稅費(如印花稅、應納增值稅及其在此基礎上計算的附加稅等)。
(四)總承包項目建設管理費。指建設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總承包單位用于項目建設期間發生的管理性質的費用。包括:工作人員工資及相關費用、辦公費、辦公場地租用費、差旅交通費、勞動保護費、工具用具使用費、固定資產使用費、招募生產工人費、技術圖書資料費(含軟件)、業務招待費、施工現場津貼、竣工驗收費和其他管理性質的費用。
(五)臨時設施費。指建設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總承包單位用于未列入建筑安裝工程費的臨時水、電、路、訊、氣等工程和臨時倉庫、生活設施等建(構)筑物的建造、維修、拆除的攤銷或租賃費用,以及鐵路碼頭租賃等費用。
(六)招標投標費。指建設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總承包單位用于材料、設備采購以及工程設計、施工分包等招標和總承包投標的費用。
(七)咨詢和審計費。指建設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總承包單位用于社會中介機構的工程咨詢、工程審計等的費用。
(八)檢驗檢測費。指建設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總承包單位用于未列入建筑安裝工程費的工程檢測、設備檢驗、負荷聯合試車費、聯合試運轉費及其他檢驗檢測的費用。
(九)系統集成費。指建設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總承包單位用于系統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費用(如網絡租賃、BIM、系統運行維護等)。
(十)其他專項費用。指建設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總承包單位使用的費用(如財務費、專利及專有技術使用費、工程保險費、法律費用等)。
財務費是指在建設期內提供履約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款支付擔保以及可能需要的籌集資金等所發生的費用。
專利及專有技術使用費是指在建設期內取得專利、專有技術、商標以及特許經營使用權發生的費用。
工程保險費是指在建設期內對建筑工程、安裝工程、機械設備和人身安全進行投保而發生的費用。包括建筑安裝工程一切險、工程質量保險、人身意外傷害險等,不包括已列入建筑安裝工程費中的施工企業的財產、車輛保險費。
法律費是指在建設期內聘請法律顧問、可能用于仲裁或訴訟以及律師代理等費用。
第八條 暫列費用。指建設單位為工程總承包項目預備的用于建設期內不可預見的費用,包括基本預備費、價差預備費。
基本預備費是指在建設期內超過工程總承包發包范圍增加的工程費用,以及一般自然災害處理、地下障礙物處理、超規超限設備運輸等,發生時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總承包單位的費用。
價差預備費是指在建設期內超出合同約定風險范圍外的利率、匯率或價格等因素變化而可能增加的,發生時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總承包單位的費用。
第九條 未在本項目組成列出,根據項目建設實際需要補充的項目,可分別列入其他專項費或暫列費用項目中。
第十條 本項目組成自201 年 月 日起實施。